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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982年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982年
王连芳对沙甸事件的回忆录:穆斯林要原谅犯错的穆斯林王连芳对沙甸事件的回忆录:穆斯林要原谅犯错的穆斯林 从这些政策可以看出,虽然这些回族干部宣称还是要“世俗化回族”,培养“无神论回族”,但他们所做的一切,是为了伊斯兰能够继续在执政党体制内生存发展创造条件。将“伊斯兰是回族的民族属性”的原则确立起来并贯彻下去,将“宗教”改头换面成了“民族”,“宗教习惯”偷换概念成了“民族习惯”,是他们为保护与发展伊斯兰的面具,是欺骗大众与国家、全面渗透国家社会的障眼法。 当然,他们也意识到:自己人为的政策,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避免人走政息,“伊斯兰是回族的民族属性”这一准则,必须法制化,才能确保稳定性、长久性。 三、渗透舆论宣传:通过新闻舆论营造“特殊民族,有着特殊民俗,需要特殊待遇、特殊权利”的氛围 为了更好地营造伊斯兰渗透法制的环境,1983年起,在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杨静仁(回族)的关怀下,国家民委开始不断发布部门性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媒体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问题。
国家民委对辱教问题的重视国家民委对辱教问题的重视 四、渗透国家法律:“伊斯兰亵渎法”开始粉墨登场,进入国家法律体系 经过各方面努力、同步推进的周密准备后,体制内的伊斯兰民族主义者,为避免因“人走政息”使得“伊斯兰是回族的民族属性”这一保护准则被否定,立刻着手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将“伊斯兰”深深地隐藏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当中。虽然这是多方面努力的结果,功劳不能全部算在伊斯兰特殊党员的头上,还有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的不朽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系列法律,由于将民俗和宗教绑定、将民族和宗教绑定,从而使伊斯兰获益最大,并最终衍生出来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亵渎法”! “伊斯兰亵渎法”的确立,保证了伊斯兰无论在执政党内的渗透和发展,还是在整个中国的渗透和发展,都不会受到冲击。 (一)渗透刑法:1979年的刑法,对宗教信仰和所谓的少数民族习惯(这里的少数民族,其实就是特指比其他少数民族人数总和还多的回族)做出了如下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渗透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其实就是“少数民族”,实质也是指“回族”)风俗习惯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四条 :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注意,这里的关键词,很显然在于“保持”,而不是“改革”。 (三)渗透各种法律:在“宪法”和“刑法”这两种大法营造的保护氛围下,“伊斯兰宗教法”戴上了“民族习惯的面具”,开始渗透各种法律、法规。
伊斯兰宗教要求变为所谓民族习惯开始渗透各种法律伊斯兰宗教要求变为所谓民族习惯开始渗透各种法律 (四)渗透新刑法:1998年,“新刑法中”将有关法条加以拓展,成为现在的中国版的“伊斯兰亵渎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渗透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版)》中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为什么说这些法律是某种程度上的“伊斯兰亵渎法”?原因很简单:——当“伊斯兰”等同于“民族”的时候,——人们就会因对“伊斯兰教”的批评,——而间接地触碰到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老虎屁股,——伊斯兰教徒们、全民族,就会在清真寺、伊教协、阿訇梦组织下,全国互联互动,就会发怒,游行,示威,要挟,暴乱,——从而导致宗教批评者,因“破坏稳定”而“情节严重”,因“息事宁人”需要而涉嫌“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一旦被戴上“破坏民族团结”的大帽子,就会被抓捕,——此时,这些本来为“保护少数民族”的法律条款,——就会摇身一变,成为“惩罚异教徒”的“辱教罪”!——惊悚吗?其实,看看伊斯兰亵渎法的主要内容,我们就可以大概有个直观了解了:侮辱宗教感情;侮辱古兰经;侮辱穆罕默德;侮辱任何先知的家庭成员等等。那么,再想想那些因写书、撰稿、节目、网评而被判刑的罪名,只不过把“辱教”变成了“破坏民族团结”。如《性风俗》、《今晚报》等事件中的那些倒霉蛋。【延伸阅读】http://[b]《中国的拉什迪事件:〈性风俗〉事件%20》[/b]
五、渗透立法体系:通过各种途径将伊斯兰意志与力量渗入国家立法体系内 立法体系,是最便捷地、最高效地确立、实行伊斯兰教的“沙利亚法”的途径。 伊斯兰力量,既然已经通过努力将触角伸入了中国的宪法、刑法,伸入了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那么再进入立法体系,几乎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于是,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入了“辱教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但是,毕竟现在是网络社会,信息传播已经太透明了,公众的参与度也提高了,因为民间反对的声音太大,这个条款暂时没了下文。 但是,庞大的野心,贪婪的胃口,绝不会让他们停止进攻的脚步。我们,要依然保持高度警惕:因为,他们既然能够将有关宗教、民族的内容加入“征求意见稿”,足以说明:他们的力量,已经渗透进了国家的立法体系。那么,他们也一定会从这个最简洁、最快捷、最高效、最有力的途径持续努力。 六、渗透司法体系:通过调解制度让伊斯兰宗教人员进入司法系统。 为了逐渐地、隐蔽地进入司法机构,以图在全国推行沙利亚教法,伊斯兰先以“民俗的面目”,将“伊斯兰沙利亚教法”隐蔽却直接带入到了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他们首先成立了所谓的清真寺调解室或者穆斯林法庭等,让所谓穆斯林调解员以教法调解民间纠纷。——请注意: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属于国家法律范畴,属于民法范畴,其最后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2009年成立的河南省开封市朱仙镇穆斯林法庭,是能查到的第一个伊斯兰人民调解法庭(现已更名,但没有换人,本质都是伊斯兰调解),成为伊斯兰渗透国家司法机构的一个明证,也是伊斯兰渗透国家司法的一个里程碑。
第一座伊斯兰人民调解法庭:河南开封朱仙镇穆斯林法庭第一座伊斯兰人民调解法庭:河南开封朱仙镇穆斯林法庭 七、渗透执法体系:以“清真泛化”为抓手,全面渗透世俗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执法体系 1979年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清真食堂/清真灶,只不过那个时候还不该敢太明目张胆,加了一个“人数较多的单位”的模糊限制的定语。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颁布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这是一个导致“清真泛化”的里程碑式的文件,第一次就清真食品的管理给出了框架性的明确说法:清真食品,不仅仅是狭义的宗教食材的问题,而是包含运输、原材料、从业人员、加工食用、场所等内容的一个广义的清真概念。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版:清真概念开始向产业链上下游蔓延《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版:清真概念开始向产业链上下游蔓延民宗委自2002年4月起,也开始起草全国性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际就是为清真食品法立法做准备。但自从其诞生开始就争议不断,最后在2016年虽然鼓噪一时,但最终胎死腹中。但是它死透了吗?显然没有:一、它只是未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二、清真国标在清真立法失败以后,被强行宣传了好一阵,证明所谓清真立法有可能只是缓一缓,避避风头罢了。 清真法律直接立法虽然没有成功,但以各级“伊斯兰教协会”与清真寺、阿訇为主体的“清真认证、检查、处罚制度”却已经成功了!全国各地无处不在、泛滥成灾的清真食品生产、认证、检查、处罚,既是伊斯兰教法对世俗社会的经济掠夺、人权剥夺,也是伊斯兰对异教徒的文化欺压与民族歧视,更是伊斯兰政教合一制度对国家经济权、征税权、行政权的窃取与抢夺。【延伸阅读】http://《触目惊心:清真泛化背后隐藏的危险真相》 特别是以持续至今的“沙甸禁酒”为代表的穆斯林执法,将国家行政机构变为了宗教行政机构,将国家警察变成了“宗教警察”,是极为可怕的。【延伸阅读】http://《公开行使伊斯兰教法:沙甸穆斯林进入汉人居住地禁酒,僭越国家行政权》
八、他们满足了吗?显然没有!他们正掀起“民族习惯法”研究与立法的热潮 何谓“民族习惯法”呢?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的权威而俗成(自然形成)或约定的,主要调整该少数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百度【延伸阅读】http://《推进“少数民族习惯法”转正,对国家、社会、民族是祸是福?》 有利益,就有伸头者。进入2000年以后,在所谓支持少数民族发展保护民俗的理念保护下,在体制内少民代表的呼吁支持下,开始掀起研究所谓“民族习惯法”、推动“民族习惯法”立法的热潮。在这样的立法热潮中,一大批所谓学者,特别是少数民族学者,尤其是以马列为专业的回族教授和学者,正在疯狂地推行所谓的“西北习惯法”,试图挂“西北习惯法”的羊头,卖“伊斯兰教法”的狗肉。 (一)甘肃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马进(回族,党员),明确地喊出了“西北习惯法,成为国家法律,是历史的必然”之类的狂妄之语。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在自治区内实施马来西亚式的双法律系统,进而在全国推广沙利亚教法,让伊斯兰宗教人员进入法律系统。
马进: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向国家法转变的必然性马进: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向国家法转变的必然性 (二)2015年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国举(河南人,族裔不详),在《回族研究》2015年第4期上发表了《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的路径选择:伊斯兰文化与恢复性司法的综合》的论文。其中他公开宣称要在现代法律中引入沙利亚教法:“通过恢复性司法与伊斯兰文化的综合,不仅能把恢复性司法程序神圣化,而且也能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谴责和恢复等内容神圣化。这种神圣化有助于在伊斯兰伦理的基础上创建一种更为美好的生活方式和持久、健康的社会秩序,使一种神圣的正义得到实现。” (三)所谓“东干之父”,给白彦虎翻案的的汉族教授王国杰,在论文中肉麻吹捧《回族研究》的主编杨怀中,其实也是变相地为回族精英们摇旗呐喊,这里不去探究了。【延伸阅读】http://《黑白颠倒:叛国、卖国、分裂祖国、杀人恶魔白彦虎是啥子英雄?》【延伸阅读】http://《为卖国、叛国、分裂祖国、屠夫白彦虎招魂是何居心?》 九、抢夺行政权:与中央争夺重大管理权,抢夺公安部队控制权 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汉族)和郑毅(汉族),这两位教授要求:尽快落实民族自治区法,自治区要有自己的武装!听听此类的叫嚣,惊悚吗?是不是不寒而栗、毛骨悚然?他们的目的,是不是已昭然若揭? 其实,这两位师徒关系的汉人,真地很有代表性:作为在民宗圈子里混的汉族奴才之二,自然要勇于说出少数民族主子心中的声音,挠到少数民族当权派的的痒处。为了能在主子的圈子里面,混点残羹冷炙,吃点泔脚下水,敢于当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开路先锋看来是唯一的选择。
熊文钊和郑毅的言论熊文钊和郑毅的言论 十、抢夺教育权:借助“清真”食堂,语言教育,全面渗透教育,与国家抢夺青少年、下一代 自2000年起,清真概念开始正式入侵教育系统。200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办好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的通知》;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清真食堂工作的通知》;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新疆班清真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8月,中国教育后勤协会颁布《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一个人的清真食堂一个人的清真食堂 随着教育系统在清真食品普及中逐渐习惯清真概念之后,宗教教育就被摆在了日程安排之上。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下发《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为如何对待经堂教育带来了混乱。1992年10月,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1996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部分省中小学开展民族常识教育活动试点的实施意见》。 2000年,国家民委、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 见》。 2002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4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2013年,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下发《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2015年8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其后果,我们都是有目共睹,就是未成年人经堂教育遍地开花,直接违背了宪法、教育法中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的法律规定。 更有甚者,部分经校带上了中专的头衔,正式从国家拿财政津贴。也就是说,他们拿着国家的钱,念着宗教的经。
十一、建设根据地:借助回民小区、清真寺,实施穆斯林社区割据、伊斯兰势力割据 文革结束后,由于历史的惯性,体制内的特殊党员们并不敢太过造次,重修或者修缮清真寺,大多以聚居区的著名大清真寺为主,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护下,打着信仰自由的帽子进行。那个时候,伊斯兰和其他宗教修建宗教场所数量的差距并不大。可是“生活习俗和宗教习惯绑定”、“民族与宗教绑定”的特性,决定其在“民族风俗习惯”面具下的“伊斯兰宗教”的狰狞面目,总有一天要暴露出来。 1993年版《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这个狰狞面目,最终以2010年所谓“三入问题”的提出而最终暴露了出来。在解决了入口(清真食品)问题,完成了聚集教众和积累政治经济力量之后,入寺(清真寺,目的在于获得固定聚集场所、树立宗教首领权威、构建穆斯林严密组织)和入土(土葬,目的在于凸显民族特异性、强化民族向心力,加强伊斯兰文化传承)终于被正式提出。 三入问题被提出最早的网络记录,是2010年财新的报道——“民族政策微调中”,是一个关于民宗委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新闻。民宗委以嵌入式小区的名义,正式在中国全境实施所谓“三入”,并借口“照顾流动穆斯林的生活习惯”,在全国范围内动用国家公共资金大肆修建清真寺(入寺),这就是为什么清真寺象豆芽菜一样突然在全国各地冒出来的根本原因。
2010年是可查到“三入”被提出的最早时间2010年是可查到“三入”被提出的最早时间如今,无数的民族小区、清真寺以及伊斯兰教协会,几乎已变成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成为群体聚集、快速动员、挟众示威的组织力量。【延伸阅读】http://《细思极恐:伊斯兰穆斯林的动员能力》 十二、麦加朝觐:破坏“中国宗教独立发展、宗教中国化”的根本政策
文革后第一批麦加朝觐团,正式开启了所谓少数民族高官麦加朝觐之门,也开启了破坏“中国宗教独立发展、宗教中国化”根本政策的潘多拉之门。
在贫穷的西北,豪华的清真寺,哪里来的钱修的?仅仅全是政府拨款吗? 据《世界报》报道,德国的许多穆斯林协会和社区,目前都是从阿拉伯国家、或土耳其得到资助。德国土耳其问题专家布卢姆就公开表示:土耳其甚至还给德国的伊斯兰教阿訇们发放工资。这就是土耳其在德国穆斯林社区中影响力很强的原因。德国另一执政党社民党的内政专家利斯卡也认为:“将穆斯林社区的融资与外国捐助者脱钩”,将减少外国势力的影响,也能减少“清真泛化、沙化、阿化”的风险。 这种和外国宗教势力勾结的情况,在中国的宗教群体中存在吗?中国清真寺建设与大规模活动的背后,有没有中东国家的资金支持?中国宁夏、甘肃、青海的伊斯兰教徒和阿訇们有没有拿中东国家的“黑金”?这些,是很值得关注的。 以上这些,只是大概收集整理了伊斯兰对世俗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文教体系的全面渗透的一部分情况。伊斯兰对国家政治、法律体系等多方面的渗透,也许比本文提到的更多、更深。想一想,真是令人触目惊心,忧心忡忡,不寒而栗,毛骨悚然! 当然,我们也会发现民宗委推动伊斯兰发展的手段,其实都是伊斯兰封闭教团和宗教扩张的传统手段,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路线,背离了马列政党的无神论基石,特殊党员利用党对他们的信任,用伊斯兰千年的狡黠,走上了维护伊斯兰的神权道路。​​​",